声明(三)
3、声明中,还存在多处对潘粤明先生进行人格指责等言语,比如称“你,却教会了我们敢恨”,“让更多不相干的人,成为你谋取私利的陪绑”等等。该等谩骂性言语,是极其不恰当的和具有侮辱性的,客观上构成了对于潘粤明先生的人格贬低和侮辱。
二、“声明”发布者利用新闻媒体肆意捏造、传播虚假信息,对潘粤明先生进行诽谤和侮辱,引起公众产生误解,使潘粤明先生的公众形象及社会评价大大的降低,严重侵犯了潘粤明先生的名誉权,造成潘粤明先生的巨大精神压力及心理创伤,“声明”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潘粤明先生将委托本所律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追究“声明”发布者的法律责任。本所将及时公布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,以正视听。
三、潘粤明先生与董洁女士个人情感问题,为家庭内部私人事务,潘粤明先生将会认真、负责、稳妥地予以处理。请广大媒体及网友对当事人予以充分理解及尊重。
特此声明。
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
饶宏斌 律师
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