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邱启明公安局照片 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

Date:2015-03-11 21:40:37   来源:亚洲时尚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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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名嘴邱启明一向以“知性大叔”、“暖男”等形象示人,前日却卷入斗殴事件,并与前国脚高峰、演员聂远等人一同被公安局带走。目前上海市黄浦公安分局回应称,对邱启明依法取保候审。网络上也曝光了邱启明在公安局内被拍摄留档的头像照片。(人民网,3月11日)

  邱启明涉嫌斗殴事件一出,相信大部分人都会对他失望,电视荧幕上的“暖男”、“知性”形象也会变得黯然失色了。如果斗殴事件发生在普通人的身上,这肯定是不算特例的。然而,邱启明是公众人物,而公众人物具有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性,一犯错必然会引发关注,甚至是炮轰。所以,公众人物更应自律,这是无可厚非的。但是,自律并不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可以被无限曝光,基本的权利也被剥夺。

  笔者留意到最近的公众人物圈“不太平”,单是从媒体报道的新闻标题来说,就可看出端倪。高峰、邱启明等人犯错是不争的事实,可是,高峰吸毒与那英有何关系?邱启明是前央视名嘴又如何?用这些醒目的字眼展开关联的新闻标题,无非是想吸引眼球,增加阅读量、点击量罢了,能真正意义上加深对事件的认识与反思吗?

  人格权法编第五十五条:“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舆论监督,可以披露社会公众人物的有关隐私。”“被监督人不得就此主张侵害隐私权。”这可以看出公众人物的隐私是具披露性的,不过前提是要对公共利益有舆论监督的作用,近乎八卦式的言论是关乎公共利益吗?舆论监督是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,是能促使社会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。然而,网络上曝光邱启明在公安局留档的照片的做法已经越俎代庖,明显是不属于舆论监督权利的范畴。并且,在某种意义上,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难道就形同虚设吗?

  “金无足赤”,邱启明等也不是完人,做错事理当受惩罚,作为公众人物,他的行为被放大也情有可原。只是,媒体也应承担社会责任,其报道不应该专挖犯错人的隐私,更多的是对事情本身有深刻详明的报道,这样,才能有前车之鉴的效果。网民失望情绪的发泄也大可不必放大,一向以正面形象示人的邱启明是令人大跌眼镜,却错不至于以公安局的留档照片公诸于世。来源人民网-观点频道)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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